又民法第 1138 條規定,除配偶外,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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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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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、孫子女…等從己身所出之血親。另養子女為法律上所擬制的血親,故也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範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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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民法第 1139 條規定,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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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:被繼承人的養父母也包括之,但此時因收養關係存續中,被繼承人之生父母無繼承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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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:
兄弟姊妹除同父同母外,亦包括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,而婚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間均為兄弟姊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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祖父母:除父母的父母外,祖父母亦包括養父母的父母。
以上之順位應注意,先順位無人繼承時,後順位繼承者方得繼承。
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
民法第 1141 條規定,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,而配偶的應繼分依 1144 規定與不同順位的繼承人有不同的應繼分分配方法。
配偶之應繼分
民法第 1144 條規定各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:
- 第 1 順位:直系血親卑親屬→按人數與配偶均分。
- 第 2 順位:父母→配偶得 1/2;其餘 1/2 按人數均分。
- 第 3 順位:兄弟姐妹→配偶得 1/2;其餘 1/2 按人數均分。
- 第 4 順位:祖父→-配偶得 2/3;其餘 1/3 按人數均分。
無以上第 1 到 4 順位繼承人時,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