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:本公司各項商品,每一單位皆會發給『使用權狀』乙張作為憑證,持有人得依使用權狀上所註明之品項,依以下辦法向本園申請相關服務。
選位
第二條:使用權狀持有人得依使用權狀上所註明之品項,依該品項所位於之本園棟別、樓層、區域及層別本向本園申請選位,塔位選定後需繳交管理費,選位完成,本公司不接受換位或委託銷售服務。經完成晉塔作業且安奉先人骨灰(骸)之塔位,如申請骨灰(骸)遷出作業。日後遷入其他人之骨灰(骸)時,應重新辦理晉塔手續並繳交『安奉手續費』,每座骨灰罈新台幣壹萬元整。
使用塔位(晉塔)
第三條:申請安奉先人骨灰(骸)(晉塔)需備妥以下文件:
- 使用權狀。
- 權狀持有人之原印鑑及身分證。
- 可證明使用人死亡之相關文件:
-
(1)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、火葬場之火化許可證。
-
(2)戶證機關申請之除戶證明、遷葬證明或撿骨證明等。
-
(3)國外運回者應備海關發予之通關證明和國外火化許可證正本(須附中譯)。
- 使用人與權狀持有人之關係限三等親以內,申請使用時並應提具身分證關係證明文件;使用人如係三等親以外應辦理權狀移轉手續。
- 申請人非權狀持有人時,應持權狀持有人之委託書方可申辦。
第四條:申請使用塔位(晉塔)時,申請人應於預定晉塔五日前至本園辦理相關手續,流程如下:
- 依使用權狀所標示之品項選定晉塔位置。
- 確認晉塔時間,填具安奉申請書。
- 未選位者須先完成選位手續。
第五條:如須將先人福牌位與骨灰(骸)一併放置於箱體內,須向本公司提出福牌位暫放申請,並填具切結書,暫放時間為期一年。
遷出
第六條:先人骨灰(骸)位、福牌位辦理遷出作業時須備妥以下文件:(需權狀本人親至本園服務中心辦理)
- 安置先人骨灰(骸)位塔位的使用權狀。
- 權狀持有人之原印鑑及身分證。
- 申請人之印鑑及身分證。
- 填具骨灰(骸)遷出申請暨切結書一式二份。(切結事項,如重新辦理晉塔申請時,欲晉塔之骨灰(骸)非原遷出之骨灰(骸)時,需繳交安奉手續費每座骨灰罐新台幣壹萬元整。
第七條:安奉之先人骨灰(骸)位遷出後,該塔位使用權狀之轉讓過戶作業,仍得依相關使用規定辦理。
轉讓過戶
第八條:辦理使用權狀轉讓過戶時,請攜帶以下文件至本園區行政中心辦理。
- 權狀持有人之原保留印章及身分證。
- 權狀受讓人之印章及身分證。
- 欲轉讓之使用權狀。
- 如係委託辦理,代辦人應持委託書方可辦理。(可至本網站「家屬專區」中的「塔位使用委託書」下載。
- 轉讓權狀之手續費每張新台幣1,000元整(如有調整依公司規定為規定為準)。
繼承
第九條:當權狀人往生時可以辦理繼承,繼承方式與民法規定之法令相同。繼承人需準備繼承系統表、拋棄繼承書(相關繼承人之身分證影本、印章)、死亡證明、全戶戶籍謄本、使用權狀正本、印章及繼承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至本公司服務中心辦理,辦理繼承免收收續費。
遺失補發
第十條:使用權狀遺失補發作業:
使用權狀如有遺失,持有人請於第一時間通知本公司,以維護自身權益,並請遵照以下程序申請補發。
- 使用權狀人本人持身分證、印章,至本園區服務中心辦理補發作業。
- 補發權狀手續工本費每張新台幣500元整(如有調整依公司當時規定辦理)。
- 如係委託辦理,代辦人應持委託書方可辦理。(可至公司官網下載)
- 補發之使用權狀製作需五個工作天,如需郵寄需自付郵資。
變更
第十一條:印章及姓名變更作業:
- 原印鑑變更
需權狀人本人備妥新印章、身分證正本及權狀人名下全部使用權狀至本園區服務中心辦理。印章變更須權狀人親自辦理,不得委託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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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狀人姓名變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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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權狀人本人攜帶印章、身分證正本至本園區服務中心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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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出示戶籍機關之戶籍謄本正本或登載姓名變更事實之戶口名簿正本。
-
(3)權狀人名下持有之全部商品之權狀正本。
開放時間
第十二條:本園區全年無休,開放參觀及祭拜時間為每天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。除夕當天開放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,大年初一至初五早上八時至下午四時。
第十三條:如遇颱風或其他重大因素致本園無法正常開放時,本園不另行通知。
參觀
第十四條:至本園區參觀請遵守以下規定:
- 參觀園區時請先行向保全人員登記,並請共同維護本園清潔,嚴禁烤肉、攀折花木、亂吐檳榔汁及隨意燃放爆竹。
- 欲進入寶塔內參觀之來賓請先至服務台登記。並由本公司之服務人員帶領參觀、解說。
- 本園區禁止業務性照像、攝影,寵物禁入塔位區,寶塔內全面禁煙。
- 來賓車輛請依指示停放。
祭祖
第十五條:至本園區祭祖時請遵守以下規定:
- 焚燒金紙、燃放爆竹請至本園區指定之場所,未經特別許可,嚴禁任意為之。
- 進入寶塔內祭拜時,請將攜帶之際品放置於祭拜大廳或廣場棚內之祭拜桌上,塔位區不得點香及放置祭品,也不得攜帶寵物進入。
- 如須本園代為辦理法事,請於三日前預約。
- 本園區室內全面禁煙。
- 為維持塔位區整體外觀的整齊,非管理單位不得張貼任何告示。
施工及管制
第十六條:凡欲於本園區施工之單位,需事先檢具相關發包文件、施工計劃書、施工人員相關身份證明文件、施工人數、施工日期等資料向本園區管理處提出申請,經本園區核准後發給施工單位通行證及相關許可證。
第十七條:貨物、設備進出園區應先取得相關單位許可及證明文件後方可放行。
第十八條:本辦法如有未盡完善之處,得修訂之,不另行通知。